本縣「雙重特殊需求學生發掘與教學輔導」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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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雙重特殊需求學生發掘與教學輔導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施行細則(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三)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四)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五)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民

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六)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七)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 學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雙重特殊需求學生發

掘與輔導方案實施計畫(民國110 年 04 月 16 日)

二、目的

  (一)主動發掘身雙重特殊需求學生,整合鑑定方式及流程,提供多元安置型態。

  (二)提供雙重特殊需求學生適性輔導措施,支持優勢才能發展。

  (三)落實課程調整特殊教育機制,提供具有特殊需求學生適性教育。

  (四)提供最少限制教育環境,使特殊教育學生之潛能獲致最大發展空間。

三、實施對象

  (一)鑑定對象:

1.身心障礙學生,具優勢才能發展需求,經家長或教師推薦者。

2.資賦優異學生,具身心障礙特質有特殊教育服務需求,經家長或老師觀察後申

請鑑定者。

3.具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雙重特殊需求學生,經家長或老師觀察後申請鑑定者。

  (二)教學輔導對象:經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通過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雙重特殊需求學生。